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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獎金能否併入工資?台水退休員工求償案法律深度解析

2025-11-25
績效獎金能否併入工資?台水退休員工求償案法律深度解析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 11 區管理處 4 名退休員工,認為「績效獎金」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向公司請求補發退休金差額共 230 萬餘元。但法院認定績效獎金屬「恩惠性、勉勵性給與」,不具勞務對價性,判決 4 名原告敗訴。本文從法律角度深入分析: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哪些獎金可視為平均工資?法院判決背後的法律邏輯為何?

一、案情背景:4 名退休員工爭取 230 萬退休金差額

四名原告均於 2019 年退休,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制度。根據計算公式,退休金係依「退休前三年平均工資」決定,因此哪些項目屬於工資,將大幅影響金額高低。

2019 年,台水公司另發給員工「績效獎金」,依比例換算為 2.268676 個月。四名退休員工主張該獎金具經常性且為勞務之對價,因此應計入平均工資,公司未納入計算導致退休金不足,共少發 230 萬 7,122 元。

退休員工 請求差額 主張重點
劉姓員工 658,602 元 績效獎金具對價性+具經常性→應計入工資
賴姓員工 752,692 元
李姓員工 407,180 元
張姓員工 488,648 元

然而法院審理後全部駁回請求,4 名原告吞敗。

 
二、原告主張:績效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

四名退休員工的主張邏輯如下:

  • 績效獎金來源為員工貢獻之盈餘 → 屬勞務對價
  • 連年皆發放 → 屬經常性給與
  • 依《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發放,制度化、可預期
  • 依《退撫辦法》及《勞基法》規範,公司應將其納入平均工資

因此,四人認為績效獎金應被視為「工資」,並據以提高平均工資,使其退休金得以補發差額。

 
三、台水公司抗辯:績效獎金是恩惠性給予,非工資

台水公司提出以下抗辯理由:

  • 績效獎金為勉勵性給與,非固定、非必然發放
  • 非員工提供勞務即可獲得 → 不具「勞務對價性」
  • 是否發放依年度盈餘、政策、審議程序而定
  • 屬於《經濟部給與項目表》中之非工資項目
  • 派用人員兼具公務員性質,部分規範適用《退撫辦法》

因此,公司認為績效獎金不能列為平均工資,退休金計算方式無誤。

 
四、法院判決理由:績效獎金不具對價性,屬「勉勵性給與」

法院引用《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29 條之規定,判斷「工資」需具備兩大要件:

要件 說明 法院判斷
① 勞務對價性 勞工提供勞務後必然取得之給與 績效獎金依盈餘決定 → 非必然 → 不具對價性
② 給與經常性 定期或常態性提供,不因年度變動而有落差 受經濟環境與政策影響 → 非固定 → 不具經常性

法院指出,績效獎金性質與「年終獎金/紅利」相同,屬於恩惠性、勉勵性給與,非屬工資,不應納入平均工資。

即使台水多年來都有發放,但法院認為「長期發放 ≠ 法律上之經常性」,理由是:

  • 發放前須經審議並視年度盈餘決定
  • 並非員工提供勞務即可獲得
  • 屬政策與營運決策,未具有必然性

因此,四名退休員工的請求均遭到駁回。

 
五、涉及法規解析:工資認定與退休金計算
法規全名 核心內容 與本案關聯
《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第 2 條 工資=勞務之對價+經常性給與 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核心判斷標準
《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 平均工資計算規範 退休金計算依據
《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 規範績效獎金來源、審議與發放方式 法院用以判斷績效獎金具政策與盈餘依附性
《退撫辦法》 公務員或準公務員退撫制度 台水部分派用員工適用,影響退休金認定
 
六、原告引用最高法院判決為何不被採?

原告主張,曾有法院判決認定部分「業績獎金/分紅」屬工資。然而本案法院指出:

  • 其他判決之個案事實不同,不可直接援引
  • 需個別檢視該獎金制度是否具有必然性與對價性
  • 學者意見無拘束力,不能直接作為法律判斷標準

法院強調:工資認定必須依個案「制度」與「實際發放方式」判斷,而非單純比對名稱或過往判例。

 
七、判決啟示:哪些獎金不能視為工資?

此案再度明確:以下給與原則上不屬工資

  • 年終獎金
  • 紅利、盈餘分配
  • 績效獎金(依盈餘或政策發放者)
  • 經濟部所屬事業之績效獎金

除非能證明:該獎金為固定、必然、與勞務有直接對價關聯,否則不能納入平均工資。

 
八、結語:工資認定的核心仍是「對價性」與「必然性」

績效獎金在許多公營事業中多年固定發放,看似制度化,但法律上仍需回到最核心兩點: (1)是否為勞務對價?(2)是否具有經常性與必然性?

台水案中,法院認為績效獎金仍屬政策性、盈餘型獎金,不具員工勞務之必然對價性,因此不屬工資,4 名原告的退休金差額請求全被駁回。案件可上訴,但本案判決已再次強調:平均工資的組成須符合勞基法的核心定義,而非僅看企業是否「長期發放」。

主要法規(全名):
‧ 《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29 條
‧ 《退撫辦法》
‧ 《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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