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況可以情求法院變更姓氏 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四種情況其中一種時,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姓氏: 1.父母離婚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russiamarryassociation.com 家事聲請狀-請求宣告變更(養)子女之姓氏
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四種情況其中一種時,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姓氏: 1.父母離婚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russiamarryassociati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