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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下載-家事聲請狀-請求宣告變更(養)子女之姓氏

2019-12-12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9-1-3-20.html

以下情況可以情求法院變更姓氏

 
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四種情況其中一種時,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子女的姓氏:

1.父母離婚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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