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17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74號 原 告 五木空間設計室內裝修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黃博鴻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賴邵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信中、李曜全、張涵逸、徐楓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維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