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76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676號 聲 請 人 徐唯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正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已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