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9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翁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詩涵於107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4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1,629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57元整、消費款98,89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375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8,897元自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