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罪、攜帶凶器的加重強盜罪】醉男不滿被記過退學,恐嚇洗劫老師!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419/2233428.htm
判決書指出,張男為酒駕累犯,於去(2021)年10月31日2、3時許至4時20分許間,在音樂餐廳飲用威士忌後,騎乘重機上路,巧遇騎機車的陳師,立即攔車質問「你就是記我兩支大過,害我退學没有畢業證書的陳姓老師」,陳師表示「我從未記學生大過、使學生退學」,並要他可到學校查資料,「如果是我,我願意下跪、賠錢」,並以通訊軟體Line電請學校主任向其解釋,張男一再糾纏、怪罪是陳男害他遭到學校退學。
張男不理對方解釋,拿出鋸子衝向陳男,揮舞並作勢攻擊,喝令不拿出錢賠償揚言殺害,陳男從皮包內取出4000元現鈔、張男見其皮包內尚有1張500元現鈔及提款卡,再接續脅迫提款,將其4萬元存款提領一空,所幸巡邏員警獲報到達員林郵局,將張男身上4萬4500元現款發還對方,但也測得其酒測值0.48毫克。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酌張男雖然不是事前預謀,也沒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行為,事後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和解,強盜金錢均已返還被害人,但考量飲酒後仍騎機車上路,實屬不該,又持鋸強盜他人財物,造成被害人人身安全莫大威脅,對社會治安存有重大危害等情節,依觸犯公共危險罪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攜帶凶器強盜罪判處3年10個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