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賴佳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零貳元,及本金29,321元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3月12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10日止,帳款尚餘31,102元,及其中本金29,321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