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3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朱泳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中參仟肆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