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128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慶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慶霖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洪慶霖已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