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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開槍殺人逃過死刑,但是卻因為這個法律因素,導致申請假釋未必會獲准

2020-05-19


酒醉男子黃坤仁射殺三溫暖黃姓泊車組長死亡,今被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非法持有槍械部分則判刑4年2月、併科罰金15萬元。士林地院稍早公布判決理由指出,黃嫌犯後態度不佳,但審酌他近10年來未曾再有暴力犯罪或其他犯罪紀錄,且服刑滿25年才可報請假釋,又不一定會獲准,故依法判決。

合議庭認為,黃嫌不知尊重生命,法紀觀念薄弱,且與黃姓泊車組長素不相識卻公然射殺,非但造成黃姓泊車組長枉死,更導致死者家屬難以回復的傷痛,縱然黃嫌犯後承認犯行,也是自知無可遁逃才坦承,此外,黃嫌未能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犯後態度難認良好。

合議庭另委請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鑑定黃嫌心理狀況,並評估其再犯風險結果得知,黃嫌均否認犯行並欠缺自我反省能力,並推測具有「反社會人格障礙障」傾向,再犯風險高,「酒精濫用」則為黃嫌再犯的最大因素。

但合議庭審酌,黃嫌前因竊盜案於2007年7月16日刑滿出獄後,未曾再有暴力犯罪或其他犯罪紀錄,迄今長達10餘年之久,期間查無不良素行,且現年51歲的他,獲判處無期徒刑後,至少需服刑25年才能報請假釋,能否成功假釋還須經過獄一定的觀察與評估,代表黃嫌將與社會長期隔離,故殺人罪部分諭知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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