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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要加強取締
北市警交通大隊表示,舉凡所謂以自小客車充當計程車的「白牌計程車」,警方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汽車駕駛人違規攬客)及同條例第18條(汽車車身顏色變更)舉發。
另違反「公路法」第77條(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事涉現場營業事實之認定及處罰,爾後將由權管單位(交通局)或聯合警察局及監理所共同執行。
市警察局表示,民眾搭乘計程車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車輛外觀顏色是否為純黃色、置車頂燈、後車門標識等。
(二)計程車後車窗玻璃,未依規定標識車號,或車窗玻璃黏貼不透明反光紙,無法直接觀視車內環境者,避免搭乘。
(三)察看車內右前方及前座椅後方指定插座有無置放執業登記證及副證(無者,避免搭乘)。
(四〕登記證上相片是否與駕駛人相符,並牢記車號、車行名稱及駕駛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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