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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向法院聲請-民事聲明異議狀(禁止執行之債權)

2020-02-14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6-1.html

為對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事

 
貴院受理○○年度○○字第○○○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係家有急難,處境堪憐,且本人薪津業經貴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各執行新臺幣(下同)○○○元在案(如附執行命令○件)。因本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人生活所必需,以衛生福利部(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年度○○省(○○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元)計算,並扣除共同扶養者依法應負擔之比例額後,每月合計為○○○元。但本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執行命令扣押金額後,僅餘○○○元,已難以維持一己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此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明異議,狀請貴院參照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至 4 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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