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車禍真詐保
50歲的吳男租車到中部的大學出差,他在校園中開車時擦撞到階梯,造成保險桿有擦痕,他不甘心自己掏腰包出來賠,因此想藉由保險理賠給付修理費。
但是吳男擔心校園的「道路」不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規範的道路,警方可能不會依一般交通事故處理,也因為警方可能不會受理,這間接會影響保險理賠與否,因此他計畫在一般道路故意擦撞,再向警方報案,藉此讓保險能理賠。
吳男先在一般道路上找到類似學校中的階梯款式,又為了做出同樣的擦痕,前後喬了20多分鐘,還下車查看,確定對準了才撞,製作出完美的擦痕後,才向警方報案。
警員到場聽了陳男供述,自稱是倒車時不慎撞到,看了擦痕也沒發現異狀,做完現場紀錄,將吳男帶回警所做了簡單的筆錄,便讓吳男離開。但事後警員又去調了監視器,才發現吳男不是擦撞,而是假車禍,因此認為吳男涉嫌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訊後將他函送地檢。
不過檢方認為,警方在這件車禍中的登載、紀錄,有調查義務與權限,並非有聞必錄,因此與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的構成要件不符,所以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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