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證充足,即使只是輕罪而已,檢察官依然可以申請搜索自家法官
2020-06-22
桃園地院核發搜索票,讓檢察官搜索自己單位的法官,法界知情人士說,依案情來看,檢方應掌握到極具體的事證,才能說服桃院「自己核准搜索自己」。
司法界人士說,一般來說,檢方若非不得已,不會輕易聲請搜索票搜索司法機關,更何況是妨害秘密的輕罪案件,桃院會同意核發搜索票,可見得案情就是檢方已掌握具體事證,否則就可能還有較嚴重的犯罪內容尚未揭露。
搜索須符合比例原則
「搜索要符合比例原則」,法界人士與私家偵探都認為,如果只是單純對話內容,無涉個人隱私核心事項的訊息,檢察官很難說服法院核發搜索票,故原告應該提供了非常具體的犯罪事實,比如還有監視器、證人證詞、電腦登入紀錄等證物,佐證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核心領域,才會獲發搜索票。
何謂具體犯罪事實?律師舉例來說,若檢方接到電話檢舉偷拍,此屬於抽象不明確的狀態,不可能據此聲請搜索票;若原告法官向檢方提告,沒有提出相關事證,但因內容具體,檢方聲請搜索的心證會稍提高些;若原告法官提告後,還提出其他事證,足以證明蔡用她的電腦或偷拍她的電腦內容,而電腦內有隱私檔案或公務檔案,院檢當然會認為確有搜索保全證據必要。
妨害秘密罪章中,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等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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