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政鴻胞弟劉政池依兩個水土保持法 遭判刑確定入獄
2019-12-12
至於時任陽管處長蔡佰祿(改名蔡東泉),以及負責勘驗建物的李朝盛、謝文華等3名官員,同樣維持高院見解,無罪確定。
原審判決指,劉政池1998年向陳男購買北市泉源路段3小段506地號土地,準備開發溫泉會館,2000年5月間,劉政池以胞妹劉子瑩、大女兒劉冠廷的名義向陽管處申請建照。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李、謝勘驗後雖發現該地現存舊建築物違規增建,依規定不得核發新建物建照,但因蔡佰祿交代,仍放水准予核發兩個門牌號碼的雙併建照。
時任陽管處長蔡佰祿明知依陽管處的「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不得認定為合法建物,故該建照申請案不符合「以2棟以上合法建築物同申請」的雙併建築要件,但在得知劉政池胞兄是時任劉政鴻後,指示建管小組組長李朝盛和技師謝文華「朝有利方向進行」。
劉政池後來開始大興土木,不但蓋起七七行館雙併別墅,還找包商在別墅旁國有地挖出106.6坪的地窖,埋設12個地下貨櫃並打通,打算當地下停車場,並在貨櫃屋上方的國有地上種植草皮、植栽,佔用總面績達4803.58平方公尺,換算為1400多坪。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二審改判劉政池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另依公務員登不實罪判4月;蔡佰祿、李朝盛與謝文華均獲判無罪。
原審依違反水土保持法的非法佔用導致水土流失罪,判劉政池有期徒刑2年3月,蔡佰祿涉違法核發建照被依圖利罪重判6年,李朝盛、謝文華也依圖利罪各判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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