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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被男友偷拍性愛過程,哥哥為了報仇竟然強盜取財遭判刑4年

2020-05-14


余姓男子聽到郭姓乾妹哭訴遭李姓前男友偷拍性愛影片,有輕生念頭,夥同潘姓男子持膠帶綑綁李男,並施以暴力毆打,還逼簽30萬元本票、強盜6000元現金等財物,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余男是因一時衝動犯案,有「情輕法重足堪憫恕」情形,予以減刑,依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余男4年徒刑、潘男3年8月徒刑。

遭李男偷拍裸照的郭女,因從余男手中拿走李男的存摺及提款卡等物,也被依收受贓物罪,判處拘役50日;至於李男涉嫌偷拍及恐嚇部分,法院日前已判他4個月徒刑。

檢警調查,郭女因為遭李男偷拍性愛過程,有輕生念頭,打電話向乾哥訴苦,余男獲知後,於2018年5月1日凌晨5時許,夥同潘男殺進李男住處,趁李男服用安眠藥熟睡之際,以膠帶綑綁手腳,要求他支付遮羞費,並持玩具槍、鋁棒等物圍毆,結束後再強盜提款卡、存摺及6000元現金。

李男事後報警處理,審理時,余男辯稱本票及現金是遮羞費,且因為聽到乾妹有輕生念頭,李男又有黑道背景,才會帶玩具槍前往現場,最後他確實拯救乾妹性命,本案適用「緊急避難」情形。

合議庭認為,余男等人前往該處時,郭女尚未與李男談及賠償遮羞費一事,李男亦未同意賠償,2人卻以膠帶綑綁,施以暴力逼簽本票,並奪走現金等財物,確有不法所有意圖,且2人的目的是逼迫李男給錢,非拯救郭女輕生,李男當時又處於睡眠狀態,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

不過,合議庭審酌余男是因一時情緒衝動而犯案,與一般強盜財物犯罪情節、動機有別,潘男則是聽命行事,加上李男屢傳未到,以致於無和解機會,若處以加重強盜法定刑最低度刑,尚嫌過重,有情輕法重足堪憫恕情形,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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