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都有責任
黃女指出,今年6月20日,她把自用小客車停在高雄市橋頭區橋北段橋頭農會所有空地上,遭旁邊圍牆倒塌壓毀,認為農會未盡圍牆維護責任,要求賠償15萬元車輛維修費用。
農會則辯稱,圍牆外觀尚完整無缺損,已盡管理維護之責。又說,黃女未經同意擅自將車輛停放該地,非屬可停車之道路區段,應自行承擔風險,況且有公告「私人土地,請勿停車」,否認有過失。
承辦法官調查,肇事現場未見圍牆或附近圍牆上有公告,據被告指稱,該公告跟黃女停車處在同一側,只是在更前面等語,其所稱公告尚在圍牆範圍外,難以期待用路人得以查知,加上圍牆結構卻有安全顧慮,認定有過失。
不過,黃女停車前,未注意圍牆外觀老舊有危險,也要負4成過失責任,並審酌黃女提出求償金額,認為農會賠償34000元比較合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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