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單下載-聲請法官迴避狀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7.asp
我的案件可以不要這個法官審理嗎?
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雖得聲請法官迴避而不得執行職務的情形,但訴訟事件必須存在承辦法官有法定應迴避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之事實狀態為前提,當事人才具備依上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之必要性。換言之,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的目的在於使該訴訟事件之承辦法官不執行職務,故當事人在開始向法院提出起訴書狀之際,因當時實際上尚未產生承審該訴訟事件之具體法官,自不可能發生承辦法官具法定應迴避事由而未迴避之事實狀態,當事人預設受訴法院之特定法官為對象,併於起訴狀內聲請其迴避,自然與聲請法官迴避的制度設計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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