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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無法抗拒之因素可補訴訟-民事聲請回復原狀狀

2019-11-14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1.asp

發生天災或無法抗去因素,可補訴訟!

 
因自然災害而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訴訟(例如上訴、抗告),聲請法院准許補作訴訟行為。

民訴第 164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 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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