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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債務人逃跑先拿房子抵押-民事聲請假處分狀(不動產)

2019-11-20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1.asp

哪些請求可以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係指債權人就金錢以外的請求,因保全強制執行,而對於爭執物為一種強制處分。而所謂「金錢以外之請求」,係指請求之標的非金錢,而係特定物之給付或行為、不行為之請求,例如特定的動產或不動產之給付,或債權人之債權係可請求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或不可為一定之行為。實務上較常見者如:
(一)買受人為保全買賣標的物之移轉或交付,而對出賣人聲請假處分,禁止出賣人將標的物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為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二)抵押人欲將抵押物拆除,抵押權人聲請假處分,禁止抵押人之拆除行為。
(三)票據發票人對特定之執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實施假處分,禁止其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四)公司股東聲請法院假處分禁止董事(長)行使職權或許其繼續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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