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鄉代董寶達涉賄選遭判刑 法律規範該停職
2019-11-25
長治鄉民代表董寶達在去年選期舉間,涉嫌透過女兒及黃姓社區巡守隊長向選民買票被屏東地檢署查獲,採信檢方所提事證,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分別判處3人各4年、3年4個月及3年2個月徒刑,可上訴。3人都否認賄選,檢方仍依違反選罷法起訴3人。
董寶達強調,他絕沒有拿錢向蘇姓選民買票,拿5000元給黃姓巡守隊長,是買豬肉用的,不是賄款;董女則說,拿1500元給蘇男,是因蘇男的老闆過世,她請蘇男幫忙訂花圈致意,根本不是買票。黃姓巡守隊長也說5000元是要買豬肉為服務處煮飯湯用的,絕沒有向林姓選民行賄。
依照選罷法規定,鄉民代表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一審被判有罪且無緩刑者,依法自判決之日起,停止其職務或職權,不過仍保有鄉代資格,除非上訴後改判無罪,才可於任期屆滿前復職。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屏東地院法官並不採信3名被告辯詞,依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判處董寶達4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判處董女利3年4個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判處黃姓被告3年2個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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