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董座風波
前年5月大同公司進行董事改選,市場派欣同投顧依據持有股份,提名二位董事候選人及一位獨立董事候選人,但最後在董事會進行被提名人資格審查時,遭到大同董事會以「檢附文件不齊備」為由,剔除三人的候選人資格,股東常會當天,僅有大同公司派提名的九人進行董事改選。
今日高等法院判決股東常會當日進行的董監事選舉結果無效,換言之,當時選出的林蔚山、林郭文豔等九席董事、獨立董事均無效。
對於今日的判決結果,大同公司傍晚發布重大訊息回應。大同公司指出,該公司106年董事提名審查作業,是依據當時的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以及經濟部相關函釋令來辦理,進行「形式審查」,合法合規。對於今日的二審判決,直指法院「對諸多事實過程未詳加審酌」、「深感遺憾」,為了維護公司權益,將委請律師依法提起上訴。
大同強調,在此案的三審判決定讞前,該公司董事會將維持一貫的嚴謹態度,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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