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保全處分?
依照消債條例第十九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保全處分之裁定。其目的是為了避免法院在為更生裁定之前,防止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使債務人有重建之機會。固然從立法目的觀之,本條之規定主要是為了使債權人公平受償,但是本條之聲請人並不限債權人,債務人亦可以聲請。所以債務人在更生裁定前不妨利用本條向法院聲請財產之保全,避免在更生還沒有明確結果前,財產就被債權人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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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9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