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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下載-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處分聲請狀

2019-12-20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97-1.html

何謂保全處分?

 
依照消債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只要更生裁定通過,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強制執行原則上必須停止且不能續行,意思就是說沒有開始的強制執行不能開始,已經開始的必須停止,但本條的適用僅僅限於裁定更生通過之債務人。至於針對申請更生後,法院裁定更生開始前之債務人不妨利用債清條例第十九條之保全處分來保全自身的財產。
依照消債條例第十九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保全處分之裁定。其目的是為了避免法院在為更生裁定之前,防止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使債務人有重建之機會。固然從立法目的觀之,本條之規定主要是為了使債權人公平受償,但是本條之聲請人並不限債權人,債務人亦可以聲請。所以債務人在更生裁定前不妨利用本條向法院聲請財產之保全,避免在更生還沒有明確結果前,財產就被債權人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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