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營業祕密被偷拿使用-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狀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72-4447-9c7c8-1.html
為何有此制度?
我國現行法中,對於訴訟中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營業秘密保護,有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第242條第3項、第344條第2項、第34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等,依上開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閱覽,但智慧財產訴訟,最需要保密之對象常為競爭同業之他造當事人,此時依上開規定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或開示。惟他造當事人之權利亦同受法律之保障,不宜僅因訴訟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即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此時雙方處於互相衝突之情況。為兼顧訴訟之促進及營業秘密之保護,降低當事人提供營業秘密可能遭受之損害,審理法第11條至第15條特別設立秘密保持命令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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