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首例
外界拭目以待
現行司法實務認為,電信詐欺的取款車手,觸犯刑法第339之4條加重詐欺罪,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前者可處1年至7年徒刑,後者可處6月至5年徒刑,而依據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觸犯數罪,從一重處斷」原則,應依本刑最重7年的加重詐欺論罪。
有一派法官指出,既然是從重以加重詐欺判刑,就不能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判處被告強制工作;另一派法官則主張,「從一重處斷」只是依加重詐欺罪量刑,但被告實際上還是構成組織犯罪,因此仍可判處強制工作。兩派見解歧異。
最高檢察署訴訟組今年7月,以目前仍在最高法院刑二庭審理中的台中市楊姓詐騙集團車手案,提案送大法庭統一歧異見解。
而此次新制首次裁判,各界目前也都在觀望結果到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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