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爭產先行指定遺產執行人-家事聲請狀-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9-1-4-20.html
遺囑執行人之職務!
1. 編製遺產清冊: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民法第1214條)。關於身分事項、與遺囑無關之遺產,不以編製遺產清冊為必要。遺產清冊編製義務性質上有關公益,被繼承人、繼承人均不得免除之。
2. 管理遺產:依民法第1215條第1項前段,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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