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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Q1: 如果配偶發生外遇,我能夠要求賠償嗎?賠償金額的標準是什麼? Q2: 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時有哪些法律規範?哪些證據會被法院採納? Q3: 如果配偶家暴我,我應該如何處理?是否可以申請保護令? Q4: 如果我選擇報復外遇,會對法律訴訟產生什麼影響? Q5: 配偶外遇導致的婚姻破裂,我可以要求離婚嗎?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婚姻中的糾紛無論是外遇、家暴還是其他問題,都可能對家庭造成嚴重影響,並進一步引發法律糾紛。許多人在面對這類情況時,對於法律處理的方式以及應有的權益往往不太清楚。以下我們將針對幾個常見的婚姻法律問題進行深入解答,並從專業律師的角度幫助您了解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Q1: 如果配偶發生外遇,我能夠要求賠償嗎?賠償金額的標準是什麼? A1: 如果您的配偶發生外遇,您有權依據《民法》向對方請求賠償。配偶外遇屬於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該權利是基於婚姻關係中雙方應當保持的忠誠義務。如果證據確鑿,您可以向對方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因精神痛苦或婚姻關係破裂所造成的損害。 賠償金額的標準並沒有固定的規範,而是根據多重因素來決定,包括: 外遇行為的嚴重性:是否有明確的證據顯示雙方已經發生了性關係,或僅是曖昧關係。具體行為的證據越多,賠償金額可能越高。 受害方的精神損害程度:如果外遇對受害方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創傷,如抑鬱或焦慮,並且有醫療證明,這將影響賠償金額的高低。 雙方的社會地位與經濟能力:法院會根據雙方的財務狀況來決定合理的賠償金額。如果對方是社會地位較高、經濟能力較強的人士,賠償金額可能會有所提升,以達到懲罰與警告的作用。 一般而言,賠償金額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裁定,從數萬元到數十萬元不等。 Q2: 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時有哪些法律規範?哪些證據會被法院採納? A2: 蒐集外遇證據的過程必須符合法律規範,違法取得的證據將無法在法庭上使用,甚至可能面臨法律責任。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合法證據蒐集方式及其注意事項: 通訊記錄:通過合法途徑保存配偶與第三者的訊息往來(如簡訊、LINE對話記錄),但不得非法入侵對方的電子設備或隱私。 照片與影片:如果配偶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或是無侵害隱私權的情況下被拍到,可作為證據,但絕對不能違法拍攝(如裝設針孔攝影機或非法錄音)。 目擊者證詞:有時候,目擊者的證言也是很有力的證據,例如朋友、親人或鄰居親眼目睹配偶與第三者的互動。 聘請專業的私家偵探公司協助蒐集證據是一個明智的選擇,他們可以確保蒐證過程符合法律規定,避免您因非法蒐證而陷入困境。 Q3: 如果配偶家暴我,我應該如何處理?是否可以申請保護令? A3: 在面對家暴時,第一步是立即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您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這是最直接且有效的法律手段之一。保護令旨在防止家暴行為的再次發生,並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保護令分為三類: 通常保護令:針對未來可能的暴力行為發出,保護受害者免受進一步的傷害。 緊急保護令:如果您處於即時危險中,可以向法院請求立即發出,通常在24小時內生效。 暫時保護令:在保護令案件審理期間,法院可頒發此類保護令,以暫時保護受害者。 除了申請保護令外,您還可以考慮報警並提出刑事訴訟,要求肇事者對其家暴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專業律師的協助將有助於保障您的權益,並協助蒐集家暴證據。 Q4: 如果我選擇報復外遇,會對法律訴訟產生什麼影響? A4: 報復性外遇並不是解決婚姻問題的正確方式,反而可能使您在法律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根據法律,雙方即使都發生了外遇,仍然會被視為各自違反婚姻中的忠誠義務,這可能導致您在後續的賠償請求或離婚訴訟中失去優勢。 婚姻中的外遇行為會直接影響法院對離婚、財產分配以及賠償的裁定。因此,如果您選擇以外遇報復配偶,法院可能會認定雙方都有過錯,並降低或取消您原本可能獲得的賠償金。 最有效的應對方式是通過合法途徑解決問題,無論是提起訴訟還是通過調解解決糾紛,都應保持冷靜,並尋求專業律師的建議,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Q5: 配偶外遇導致的婚姻破裂,我可以要求離婚嗎?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A5: 配偶外遇是法定的離婚理由之一。如果您無法接受配偶的外遇行為,並且認為婚姻已無法維持,可以依據《民法》中的離婚條款,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訴訟的流程如下: 證據蒐集:首先,您需要蒐集配偶外遇的相關證據,包括通訊記錄、照片、影片、目擊者證詞等,以證明對方存在外遇行為。 提起訴訟:將證據提交給法院,並正式提起離婚訴訟。訴訟書中需明確說明您的離婚理由以及訴求,包括財產分割、子女監護權、賠償等。 法院調解:在訴訟過程中,法院通常會要求雙方先進行調解,這是為了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若雙方能夠達成共識,案件可在調解階段結束。 審判與裁定:如果調解無法達成一致,法院將進行審判,最終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裁定是否准許離婚,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責任。 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分割和子女監護權也是重要的問題。法院會根據雙方的財務狀況、子女的最佳利益等因素來進行裁決。如果涉及到大額財產或複雜的家庭關係,建議您聘請專業律師來協助處理。 好文推薦-->新聞案例分享:外遇與家暴引發的法律責任案例解析
2024.09.19
目錄 案件背景:家暴與外遇的相互報復 法院的判決與法律依據 外遇賠償的標準與考量 律師建議:如何合法應對配偶外遇? 在現代社會,婚姻生活常常不如人們想像中的甜蜜圓滿,許多夫妻在面對各種挑戰時,可能會出現婚姻危機,甚至引發法律糾紛。今天我們將以一個實際案例來討論夫妻間因外遇和家暴引發的法律問題,並從專業律師的角度為您解析這類糾紛的法律處理方式,幫助您了解如何在遇到相似情況時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件背景:家暴與外遇的相互報復 這是一對年輕夫妻的故事。2021年,夫妻兩人步入婚姻殿堂,並育有一個女兒。然而,隨著時間推移,婚姻生活並不如預期順遂。丈夫經常外出娛樂,甚至被妻子指控與其他女子進行不正當的關係,且對妻子施加暴力。妻子在多次受到不當對待後,也開始尋求報復,最終與他人發生婚外情並誕下一名女兒。 面對這樣的情況,夫妻雙方都認為對方應該為這段破裂的婚姻負責。丈夫因為妻子外遇生子,向法院提告並要求賠償,而妻子則反指丈夫的外遇行為和暴力導致她做出相應的反應。因此,這起案件進入了法律程序。 法院的判決與法律依據 在處理這類婚姻糾紛時,法官首先會依據現行法律來評估雙方的責任,並考量案件的具體事實。本案中,妻子聲稱其行為是因為丈夫長期不忠且家暴在先,夫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因此,她認為自己的外遇並不應該視為對丈夫配偶權的侵害。 儘管法官理解妻子所受到的傷害,但依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法律上仍然維持婚姻關係,外遇行為無論原因如何,都是違反婚姻忠誠義務的。因此,法官認定妻子在此案中的外遇行為對婚姻的忠誠構成了侵害。 丈夫的賠償請求 丈夫最初向妻子求償80萬,主要基於妻子與他人發生婚外情並生育私生女。然而,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並未完全支持丈夫的賠償請求。法官認為,雖然妻子的行為違反了婚姻忠誠,但這並非單方面的問題。丈夫自身也存在外遇、家暴等行為,這些行為在婚姻中同樣對妻子造成了傷害。 最終,法院裁定妻子應賠償丈夫20萬元,這個賠償金額反映了妻子婚外情的影響,但並未完全支持丈夫所要求的高額賠償。 妻子的反訴 同時,妻子也向法院提起反訴,指出丈夫經常前往夜店及汽車旅館,且曾對她施加暴力,要求丈夫對這些行為進行賠償。 法院在審理後,考量到丈夫的行為同樣對妻子造成了傷害,最終裁定丈夫需賠償妻子10萬元。 妻子的反訴 同時,妻子也向法院提起反訴,指出丈夫經常前往夜店及汽車旅館,且曾對她施加暴力,要求丈夫對這些行為進行賠償。法院在審理後,考量到丈夫的行為同樣對妻子造成了傷害,最終裁定丈夫需賠償妻子10萬元。 外遇賠償的標準與考量 外遇賠償是法律糾紛中常見的問題之一,但賠償金額的高低並無統一標準,法官通常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雙方的社會地位、經濟條件來裁定賠償金額。本案中的賠償金額似乎相對較低,這與雙方的行為、證據的確鑿程度以及其他因素有關。 影響賠償金額的因素 證據的確鑿性:在外遇案件中,若能夠證明雙方確實發生了性關係,受害方可要求更高的賠償金。具體證據可能包括通訊記錄、目擊者證詞等。然而,蒐集這類證據的過程必須合法,違法取得的證據將不被法院採納。 精神損害:如果受害方能夠證明外遇行為對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例如罹患抑鬱症、焦慮症等,並且有醫療記錄作為證明,這將是法院在決定賠償金額時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社會地位與經濟能力:在外遇賠償案件中,法官也會考量雙方的社會地位和經濟能力。通常,社會地位越高、經濟條件越好的當事人,所需支付的賠償金額也會相應提高。這樣的做法主要是為了達到懲罰的效果,防止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輕易違反婚姻忠誠義務。 律師建議:如何合法應對配偶外遇? 如果發現配偶有外遇行為,無論情感上多麼難以接受,建議您還是應該冷靜思考,採取合法的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報復性的外遇不僅無法解決問題,還可能導致您在法律訴訟中失去優勢地位。以下是律師建議的處理步驟: 1. 蒐集合法證據 在面對外遇問題時,蒐集證據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根據法律規定,蒐集證據的過程必須合法,不能違法偷拍或竊聽。推薦的方法包括保存與外遇方的通訊記錄、目擊證人證詞,或者聘請專業調查人員協助。 證據應該具體包括外遇行為的時間、地點、人物及事件經過,這些信息有助於法官在判決時了解外遇的全貌,從而對賠償金額做出公正的裁定。 2. 提起離婚訴訟或配偶權訴訟 當您蒐集到足夠的證據後,應考慮是否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外遇行為已經無可挽回地損害了婚姻,提起離婚訴訟將是合理的選擇。在離婚訴訟中,您可以向對方提出賠償請求,要求對方賠償因外遇行為所造成的物質及精神損害。 如果您不打算立即離婚,也可以選擇提起配偶權訴訟。這類訴訟旨在保護婚姻中的忠誠義務,並要求對方為違反配偶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3. 避免報復行為 報復性外遇並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即使配偶先有過錯,報復行為不僅會加劇夫妻間的矛盾,還可能導致您在法律訴訟中失去道德與法律上的優勢。建議在面對外遇問題時,應該保持冷靜,並諮詢專業律師,通過合法途徑來解決問題。 婚姻中的外遇、家暴等行為不僅對雙方感情造成嚴重傷害,也可能引發複雜的法律糾紛。通過本案例的解析,我們可以看出,在面對配偶外遇時,無論情況多麼嚴峻,報復行為都不是明智之舉。最有效的處理方式是蒐集合法證據,並透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作為專業律師,我們強烈建議您在面對這類問題時,首先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了解自己的權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徑。這不僅能幫助您合法維護權益,也能避免因不當行為而在法律訴訟中陷入不利局面。婚姻中的挑戰雖然艱難,但透過法律的保護,您仍能爭取到應有的公正與補償。 好文推薦-->《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正式實施:預售屋是否還能買?5大修法新條例重點解析
2024.09.19
家庭悲劇!新北市三重區一名63歲婦人疑不堪丈夫長期家暴,30日凌晨1時許,竟趁丈夫熟睡之際,手持菜刀、水果刀,朝對方頸部、胸口猛刺,其倒臥血泊失去生命跡象。婦人犯案後伴屍約1小時後報警自首,警方已將婦人帶回,全案依殺人罪偵辦。 據了解,季姓婦人(63歲)與范姓老翁(74歲)結婚多年,育有2名子女,平日子女居住外地,該夫妻住在重陽路二段某公寓。由於范男平日酗酒,酒後常會用粗魯言語辱罵妻子,不但懷疑妻子不忠,甚至出手毆打,季婦不堪家暴,屢屢報警求救,轄區警方協助季婦於數週前成功申請保護令。 雖有保護令,但由於范男出言威脅,且季婦年事已高,難以找房改住他處,於是她只好忍氣吞聲,持續與丈夫同住。 29日晚間,范男又因酗酒,不斷出聲辱罵妻子,季婦不堪長期家暴折磨,凌晨1時許,竟趁丈夫躺在床上熟睡時,手持菜刀、水果刀,朝范男頸部、胸口猛刺。季婦犯案後陪伴丈夫遺體約1小時後,自行打電話報警,聲稱自己殺死丈夫。 警方獲報到場,發現范男已躺臥血泊明顯死亡,立即封鎖現場並將季婦上銬帶回偵辦。警方已扣回作案兇器,全案將依殺人罪嫌移送法辦。
2022.11.30
台南市大同路一段16日清晨發生殺夫命案,32歲王姓女子無法忍受長期被39歲陳姓丈夫家暴,在家內涉嫌先用熱潑在睡夢中的丈夫臉部,再持菜刀刺殺丈夫右胸傷重不治,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晚上訊問後,認被告王女涉犯殺人重罪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 據警方調查,32歲王姓女子與39歲陳男子為夫妻關係,王女涉嫌因長期遭到家暴,在忍無可忍狀況下,於16日清晨5時40分許,在台南市大同路一段住處房內,利用丈夫還在睡夢中,先用準備好的熱水潑灑躺在床上的陳男,而後用菜刀刺向陳男右胸,經民眾報案後,陳男由119救護車送至成大醫院急救,送醫途中陳男就OHCA,經成大醫院急救團隊全力搶救仍宣告傷重不治死亡,王女留於現場當場被市警一分局馳抵員警逮捕,王女坦承涉案。 檢察官於16日下午4時30分許進行相驗,初步發現死者臉部及左側身體部位有燙傷痕跡,右胸有傷口,確切死因尚待解剖鑑定。被告王女經檢察官訊問後,於深夜10時左右,以被告王女涉犯殺人重罪,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
2022.06.17
圖/資料照 有家暴紀錄的蔡姓男子,疑似酒後對78歲的老母親施暴,導致腿部骨折引發肺血脂肪栓塞死亡,屏東地院今天以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判處蔡男9年半徒刑,可上訴。 屏東一名78歲的老婦人去年10月間因左脛骨近端膝蓋處骨折,引發大量肺血脂肪栓塞死亡,相驗後認為老婦腿部骨折是外力所致,檢警發現與死者同住的52歲兒子蔡男,曾有家暴紀錄,懷疑蔡男酒後對母親施暴。 經檢警突破心防,蔡男才坦承因一時氣憤才隨手拿起不鏽鋼器皿敲打母親的腿部,沒想到卻鬧出人命,檢方認為蔡男違反保護令,逆倫施暴害命,建請法院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從重論處。 屏東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審結宣判,法官改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判處蔡男9年6個月徒刑。 專業法律諮詢 https://www.newresidentmatch.com/ 延伸閱讀->欠車廠20萬不還連轟20槍 殺人未遂判刑10年
2020.12.09
基隆陳姓男子不滿弟弟不工作,有時候酒後打他、甚至毆打母親,去年趁母親外出買菜,持刀猛刺弟弟頸、胸部共6刀,再摀住弟弟口鼻直至斷氣才鬆手,犯案後自首,一審考量陳男是思覺失調症的病患,且自首給予減刑,判他10年徒刑;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再減刑為8年徒刑。 檢警調查,45歲陳姓男子與小他2歲的弟弟,平日與60多歲的母親同住在,兄弟倆人都罹患精神疾病,但哥哥為了分擔家計,找到清潔工作,弟弟則無業,成日遊手好閒。 陳趁弟弟進入廁所後,從背後襲擊,持刀猛刺弟弟背、胸與頸部共6刀,見弟弟喊叫,再以手摀住弟弟的嘴,直至弟弟斷氣才鬆手。案發後,陳男打電話向警方自首:「我殺死弟弟」,警方趕抵時,陳的弟弟已氣絕身亡。陳男對於弟弟啃老不外出工作,酒後偶而會打他、還會打母親,積怨已久;去年2月22日上午9時,趁母親外出買菜,對弟弟痛下殺手。 陳男聆判後還押途中,對高院判決結果均不回應。此案可上訴。 檢警查出,陳的弟弟的背部有多處刺入傷,加上口鼻還有悶壓外傷,死因為出血性休克及窒息身亡。檢察官調查後依殺人罪嫌起訴陳,但考量他有精神疾病,加上犯後自首,請法官減輕其刑。 專業法律諮詢 www.russiamarryassociation.com 延伸閱讀->海巡小隊長以「螃蟹」為代號縱放中國漁船 依洩密等罪判刑5年7月
2020.03.03
新北市一名廖姓男子因為懷疑黃姓妻子外遇,稱要把妻子的內衣全部剪壞,要讓她連內褲都沒得穿。還於去年8月6日晚間,恐嚇妻子,揚言殺妻。黃妻心生畏懼,報警處理。檢察官訊後,將廖男依家暴恐嚇罪起訴。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判處廖男拘役25天,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廖男因為懷疑妻子在外另結新歡,因此心生不滿,竟在案發當時,在兩人住處內,連續向妻子恐嚇,要殺了她,還要妻子直接去報警,甚至要剪壞她所有的內衣,要讓她連內褲都沒得穿,藉此恐嚇妻子。廖男到案後,向檢警表示確實有出言對妻子恐嚇,承認所有犯行。檢察官訊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並具體求刑拘役40天。 法官調查發現,廖男先前就已經恐嚇過自己的女兒,被判拘役20天緩刑2年,但卻不知悔改。但他在審理時承認犯行,並請求從輕量刑,犯後態度尚佳,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的損害,認為判處拘役40天仍嫌過重,判處拘役25天,得易科罰金2萬5千元。 專業法律諮詢 www.russiabrideagency.com
2020.01.13
通常保護令細項! 危險程度: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可能再度發生家暴。 審理程序:法官須開庭調查。 審理期:仍須視各法院、承辦法官處理情形有差異,通常約一個月內開庭調查。 有效期限: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家庭暴力防治法15條第二項規定,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newresidentmatch.com 家事聲請狀-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
2019.12.31
高等法院今首度開庭,詹的律師主張詹符合自首規定應減刑,且酒後才失手殺人,其辨識違法能力降低,但簡女胞弟、妹泣訴「很痛心」,無法原諒詹,認為判決太輕應重判。桃園市失業男子詹賢明因離婚事宜和擔任長榮航空座艙長的妻子簡美芳起爭執,竟將妻勒斃,還伴屍3小時,桃園地院認定詹有悔意,依家暴殺人罪輕判15年徒刑。 檢警調查,詹賢明、簡美芳結縭逾20年,居住在桃園市蘆竹區,近年來詹因失業,還陸續向妻子借錢超過1千萬元,致夫妻關係緊張,頻生口角,簡女去年底曾提議離婚。詹不滿,曾放話要殺妻,經親友介入協調,詹簽下切結書保證會改過自新。 今年1月8日上午,詹賢明酒後在住處與妻子為離婚發生爭執,竟將對方活活勒斃。詹驚覺闖下大禍,伴屍約3小時,還拿牛排刀割傷自己左手腕,才打電話給友人,嚇得友人急忙報警。檢方依家暴殺人罪嫌將詹男起訴。 桃園地院認為,雖然死者家人不願原諒詹賢明,但詹犯案後,並沒逃避、掩飾,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加上詹沒有前科,輕判15年徒刑。檢方認為「量刑過輕」而上訴,詹則主張「量刑過重」,均提起上訴。 專業法律諮詢 www.fuyen.com.tw
2019.12.12
認識保護令! 民事保護令是指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權益的法律命令,警告相對人不能再用肢體暴力、言詞暴力對待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三種。 每個人所面對的獨特情況,沒有絕對的合適標準,您可考量自身危險程度、安全需求、條款需求來選擇聲請保護令的種類。若您正在面臨緊急情形,您可自行聲請暫時保護令,或者請警察、檢察官替您聲請緊急保護令。若您的安全情形已經比較穩定,您可自行聲請通常保護令。再次提醒,您僅能自己聲請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必須由主管機關(家暴中心)、警察或檢察官替您聲請。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taiwan.molybdenum.com.tw 家事聲請狀-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2019.12.12
台啤球員 性侵案後 律師再爆還家暴 超級籃球聯賽(SBL)台灣啤酒隊大前鋒周伯勳,酒後與正妹女大生在「錢櫃KTV」12樓陽台上演活春宮,被控「撿屍」性侵,雖獲不起訴,但周男和交往多年的未婚妻婚事也已告吹。未婚妻後來提告,指雙方依簽訂協議書解除婚約,約定周男應給付320萬元,卻僅付25萬元,因此要求給付剩餘款項295萬元;台北地院今二度開庭,未婚妻律師驚爆周男在性侵事件發生後還家暴未婚妻。 周伯勳及其無緣未婚妻今均委託律師到庭。 周伯勳委託律師主張,除了應扣除已給付給未婚妻的25萬元外,還要扣除喜餅20萬元、36萬6千元聘金與8萬元金飾,且若認定解除婚約協議書有效,也請求酌減。 未婚妻委託律師代同意抵銷,至於酌減違約金部分,律師說,去年性侵事件發生後,周伯勳在同年3月21日有傷害未婚妻情形,關於該次損害賠償並不具備違約金性質;另就解除婚約部分,依民法規定不能強迫履行,因此解除婚約後的損害賠償同樣不具備違約性質,無從酌減。 周伯勳的律師此時認為,未婚妻應提出傷害證據,另也希望傳訊未婚妻出庭。未婚妻的律師則說,未婚妻持有驗傷單,可以證明受有協議書上所指傷害行為。 法官庭末見雙方無和解可能,訂下月5日宣判。 未婚妻的律師庭後告訴記者,未婚妻受傷位置是在手腕附近,且周伯勳在性侵案發生後因個人情緒不穩,才對未婚妻動手。 周伯勳被控去年2月間,受友人之邀前往台北市錢櫃KTV忠孝店12樓包廂參加歡唱趴,出席男性需付錢,女性免費,現場有10多名男女。2、3小時後,周與外貌亮眼的女大生走出包廂,從櫃台邊打開安全門,在12樓陽台發生性關係,後被控性侵。案經檢方偵查,認定女大生出事前、後,並未神智不清,無證據顯示周男強制性交,將他不起訴。 專業法律諮詢 www.legalweb.com.tw
2019.11.20
一名女法官與擔任警官的趙姓男子結婚多年,日前她在家中整理抽屜時卻發現旅館保險套,經追問,趙男才坦承曾與吳姓女子一同洗過4、5次的溫泉,之後趙男也在吳女慫恿下,為了讓女法官同意離婚,不僅對女法官家暴虐待,更傳line恐嚇「我不知道是不是會盛怒下把你誤殺?已經不敢保證」等語,讓女法官無奈對趙男求償300萬元;新北地院近日審理後,判決趙男須賠償36萬元。 據悉,趙男透過登山認識了大他4歲的吳女,兩人對外自稱為乾姊弟關係,吳女也以「弟妹」稱呼女法官,未料之後女法官整理家中抽屜時,發現了不明來歷的旅館保險套,經追問,才知道趙男不僅與吳女一同洗過4、5次的溫泉,更共遊紐西蘭,並多次同住旅館休息。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女法官發現保險套後,當晚便與趙男、吳女談判,趙男與吳女一度答應斷絕往來,之後2人卻繼續交往,趙男更變本加厲,不僅搬到吳女的住所與她同居,還多次向女法官提離婚。 女法官不同意離婚,趙男便在吳女唆使下,對女法官與女兒拳腳相向,還持刀破壞枕頭套、床單,並傳line恐嚇「童仲彥會將他的老婆打成豬頭。正因為有妳這種女性,一直死咬不放」、「我不知道是不是會盛怒下把你誤殺?已經不敢保證」。女法官因此對趙男提告求償300萬元,並感嘆藝人許志安、阿翔外遇經媒體披露,各出面道歉,並向配偶真誠悔悟,惟趙男卻變本加厲,拋妻棄女。 趙男則否認出軌,辯稱如果他如女法官所指的這麼壞,那女法官應該提的是離婚,讓自己能夠解脫,而非提民事求償;趙男並聲稱他不會與大他4歲的吳女在一起,泡溫泉也是為了解決椎間盤突出的舊疾,保險套也只是他帶回來想與妻子一同使用的,怎料反被妻子誤會。 趙男並供稱,吳女比女法官年長3歲又沒有收入,他沒理由要跟一個年長自己4歲的人在一起,捨棄收入高、地位又好的女法官,但他又稱可能有去泡溫泉、旅館等地,但應不是跟吳女去的,因為他行情沒那麼差。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趙男更表示,現實生活中圍繞在他身邊有好感的女性不少,網路聊天室的辣妹、失婚婦女也相當青睞他的風采,往往相談甚歡就會進一步去做愛做的事,感覺好一點更會去度假;法官因此認為趙男有跟不詳女子互動,確已違反倫理規範,且有家暴情形,破壞婚姻與家庭穩定,判趙男須賠償女法官36萬元,全案可上訴。
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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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暴力還縱火,真的是太誇張了根據中時新聞報導:台南官田一處一間平房今(19日)凌晨3時許突然發生大火,整間房屋陷入火海,屋內一名女子及時逃生幸未受傷,但警消調查後赫然發現,屋主因為平常慣性對妻子家暴,日前妻子才向警方申請保護令,丈夫疑似不滿,一氣之下潑灑汽油縱火後逃逸,目前警方已鎖定身分追緝中。
2022.05.19
新北市永和區今天發生無頭、無四肢分屍案,永和警方積極偵辦,經調閱監視器影像發現兇嫌是54歲符姓男子,他因不滿爸爸長期施暴母親,憤而行凶棄屍。 永和警方今天深夜10點半持拘票至符男永和區雙和街的公寓逮人,他承認犯行,全案將依殺人罪嫌漏夜偵辦。 據警方初步了解,符男是將屍首同時拋入排水溝中,目前遺體僅尋獲軀幹,頭及四肢仍未找到。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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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暴力還縱火,真的是太誇張了根據中時新聞報導:台南官田一處一間平房今(19日)凌晨3時許突然發生大火,整間房屋陷入火海,屋內一名女子及時逃生幸未受傷,但警消調查後赫然發現,屋主因為平常慣性對妻子家暴,日前妻子才向警方申請保護令,丈夫疑似不滿,一氣之下潑灑汽油縱火後逃逸,目前警方已鎖定身分追緝中。
2022.05.19
新北市永和區今天發生無頭、無四肢分屍案,永和警方積極偵辦,經調閱監視器影像發現兇嫌是54歲符姓男子,他因不滿爸爸長期施暴母親,憤而行凶棄屍。 永和警方今天深夜10點半持拘票至符男永和區雙和街的公寓逮人,他承認犯行,全案將依殺人罪嫌漏夜偵辦。 據警方初步了解,符男是將屍首同時拋入排水溝中,目前遺體僅尋獲軀幹,頭及四肢仍未找到。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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