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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審判筆錄有誤可聲請-刑事聲請播放審判期日錄音狀

2019-12-30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0-1.html

錄影、錄音為保障自身權益!

 
臺灣刑訴第 44-1 條審判期日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得全程錄影。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其經法院許可者,亦得於法院指定之期間內,依據審判期日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鑒定人或通譯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
於法院。
前項後段規定之文書,經書記官核對後,認為其記載適當者,得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並准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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