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的卷證資訊獲取權!
二、問題來了,卷證對於被告很重要如前述,但是如果直接給被告本人可以接觸到卷證原本(下稱原卷),立法者其實也會很擔心被告為了躲避刑責,直接把卷證毀損了,所以,在96年修法的時候,為了調和這個兩難,把閱卷的權利交給被告的辯護人行使,如果被告沒有辯護人,那至多只能在預納費用地的情況下,請求法院付與卷內「筆錄影本」,而且也只有筆錄影本,被告本人仍然看不到也摸不到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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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