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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監護人因故無法勝任得向法院聲請-家事聲請狀-聲請另行選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2020-01-08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9-1-3-20.html

聲請另行選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簡易說明!

 
一、未成年人因監護人(1)死亡 (2)法院許可辭任 (3)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撤銷 (4)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5)失蹤,且無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規定順序的監護人時,為保障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聲請人可依民法第1106 條向法院聲請另行選定適當之人為監護人。(民法第 1094 條、第1096 條、第 1106 條)
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順位之監護人如下:
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成年兄姊。
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何人可以提出聲請?
未成年人本人、監護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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