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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罪】惡毒!淫魔裝星探以試鏡之名性侵少女,迷姦女藝人

2022-04-19

引用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17/6165910


高雄42歲性侵慣犯陳輝鴻,去年12月涉嫌對17歲少女性侵,幸對方極力呼救才未得逞,檢警偵辦時,發現陳男有多起性侵、猥褻前科,他自稱少女長得像他女兒,當時只是想跟對方聊天;但檢警調查戶籍資料,發現他口中的「女兒」,是假藉試鏡為名,約對方外出,卻趁機性侵得逞的受害者,而這名原先懷抱明星夢的「女兒」,事後因重度憂鬱,在家中結束自己生命。

檢警調查,陳男早在17年前,就曾涉嫌對年僅10歲的國小女童性侵,得逞後還以相機強拍女童裸照,隔年6月,陳男在同一間公寓見女童獨自返家,計畫再逼迫女童就範,所幸女童祖父察覺有異,衝入屋內後才制止陳男犯行。陳男後來被依對未滿14歲少女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6月確定。

沒料陳男出監後竟未悔改,自稱是某娛樂公司的經紀人,在臉書四處分享試鏡訊息;2018年4月他對一名女藝人自稱是「星探」,邀對方南下試鏡,藉口試鏡地點在軍營,請女藝人媽媽先返回北部,單獨將女藝人留宿家中。

當晚陳男拿安眠藥謊稱感冒藥給女藝人服用,打算趁她昏睡時性侵,所幸女藝人阿姨機警,全程與外甥女保持通話,女藝人後來驚醒大叫「你怎麼脫我褲子、我不要、不要碰我、不行」,阿姨聽到電話裡傳來聲響,透過電話大聲喝斥陳男,陳男聽到罵聲罷手,他也被依以藥劑強制性交未遂罪,被高雄高分院判刑6年,並要賠償50萬元。


以下為【強制性交罪】常見Q&A

Q1:強制性交罪的定義是什麼?
A:根據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Q2:夫妻間能否成立強制性交罪?
A:依據刑法第229條的規定,對配偶進行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屬於告訴乃論罪,法律為了保障配偶的性自主權以及人格權,只要發生違反對方意願的性交行為,是會成立犯罪的。

Q3:刑法上的性交是什麼?
A:刑法上的性交指的是以「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的性侵行為:
1.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有接合的行為,例如陰道性交、肛交、口交等。
2.以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有接合的行為,例如工具、身體部位進入等。

Q4:醫生替患者照大腸鏡會構成強制性交嗎?
A:依據法律規定,性交是以非基於正當目的的性侵行為,但醫生提供醫療服務是屬於正當目的,並不是法律所規定的性交,另外醫生在進行大腸鏡檢查之前,會事先取得患者同意,因此並未符合違反強制性交要件。

Q5:強制性交是屬於告訴乃論嗎?
A:不是,強制性交罪是屬於公訴罪。告訴乃論是指,國家追緝犯罪的前提是被害人必須自行提起訴訟,若沒有提告的話,國家並不會主動依職權進行調查。法律認為,強制性交罪影響關乎於社會安全,所以強制性交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Q6:強制性交未遂,會以什麼罪來定論?
A: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有規定,未遂犯一樣算犯罪,所以如果強制性交行為並未成功,就屬於強制性交未遂,法律有明文規定,法官可依職權進行是否減輕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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