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重點團隊發展經費補助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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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 |
廢止日期: |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1100146164號令 |
法規體系: |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培訓本市具發展潛力之基層運動選手,提升與強化各項全國性運動會參賽選手競技實力及運動水準並建立優秀體育人才資料庫,特訂定本要點。
● 受理機關:本府教育局。
● 補助對象: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 申請時間及程序:由學校於本府教育局規定期限前備文檢具申請表(新成立團隊免附)、年度培訓實施計畫、培訓選手(含得獎)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等各一份,陳報本府教育局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 補助團隊種類:亞、奧運項目為主,非亞、奧運項目為輔。
● 審查內容及原則:
(一)學校之年度培訓實施計畫應含團隊基本資料、三年訓練計畫、訓練場地、師資、訓練概況、競賽情形、整體銜續等計畫內容。
(二)各校團隊須有學程銜接之能力。
(三)各校同一項目之數個團隊參加同類比賽成績優異者,其計分採最優一隊為限(男、女分別計分),不得重複累計。
(四)高中之高中部與國中部,分數分別計算。
(五)未符合第一款至前款規定者,除有特殊理由者另案函報本府教育局同意外,餘不予審查。
● 經費補助原則:
(一)經費支給標準:
1、以各校提出重點發展項目之各項比賽成績,轉換成積分計算,依每單一項目並評估發展績效及團隊數,依比例擇優錄取特優、優等、甲等三等級並依據年度編列預算酌予經費補助,計分標準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2、新成立之體育團隊:不以比賽成績計分評比,補助經費以當年度預算編列為分配依據。
(二)經費支用原則:
1、經費支用以選手營養費、教練鐘點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與裝備費(每件單價以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為限)、比賽服裝費、茶水費、參賽旅運費及移地訓練費為主,發給標準依本府相關規定核實辦理。
2、選手營養費應檢據核銷,不得以造冊方式發放予選手。
3、教練指導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之扣繳。
4、支用經費應索取發票或正式收據,其抬頭應以各校團隊之校名辦理核銷。
5、參賽及移地訓練旅費應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報支。
6、本補助款支用以經核定之各校團隊為限,禁移作他途使用。
● 經費來源:補助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 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學校於接獲核定公文後,市屬學校應於一週內掣據送本府教育局請領,原始憑證留校保管;非市屬學校應於計畫執行後,一週內掣據及檢附原始憑證送本府教育局憑撥經費款。
(二)學校就經核定之團隊應於年度結束前檢附年度培訓成果報告書(含培訓照片)二冊、燒錄光碟乙份(培訓成果報告書)、核定公文影本乙份陳報本府教育局辦理核結。
● 輔導與訪視:
(一)學校就經核定之團隊,應成立專案小組,輔導所屬團隊依核定計畫確實執行、填寫訓練週記及建置各項資料,作為績效查核依據。
(二)經核定之年度培訓實施計畫修正時,學校應儘速述明原因及將調整後之相關計畫資料函送本府教育局備查。
(三)為瞭解各校團隊辦理績效,本府教育局得視需要派員前往訪視,學校應依訪視需要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之說明。各校團隊辦理情形及效益將作為本府教育局下年度補助經費之依據。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訓練工作、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輔導訪視者,本府教育局得不再接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