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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酒駕又3犯 法官依3個公共危險罪判他1年有期徒刑

2020-02-03


張姓男子前有3次酒駕被判刑記錄,不知悔改,去年兩周內又3次酒駕被捕,台北地院認為,他欠缺法治觀念,對公眾造成潛在危害,今天依3個公共危險罪判他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36萬元,併科罰金8萬元,確定。

張2006年首次酒駕,判拘役50日確定,2015年在基隆市再度酒駕被逮,判刑4月確定,他2017被士林地院判刑5月,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

去年6月22日上午10時,張在新北市新店區親友家飲酒後駕車,遭警方攔檢,測出酒精濃度0.31;去年7月1日,張又酒後開車,酒測值1.04;4天後,他還是酒後開車,酒測值0.49,3罪一審台北地院簡易判他有期徒刑1年2月,張不服,提上訴。

二審認為,張已有3次酒駕判刑紀錄,又3次酒駕,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幸均未肇事;張坦認犯行,撤銷一審刑度,依3個公共危險罪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36萬元,併科罰金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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