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陳建州使用「安博盒子」觀看奧運,負責人涉犯著作權法遭起訴!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204/2433899.htm
號稱可免費收看國內外各大頻道的電視機上盒「安博盒子」,上市後引發非法盜用電視頻道訊號的侵權爭議,2021年藝人陳建州、范瑋琪夫妻用「安博盒子」爽看奧運還PO文分享,引發抨擊,新北地檢署蒐證偵辦1年多,今起訴台灣安博企業公司負責人黃博詮與3名經銷商涉犯《著作權法》,並以4人犯行戕害我國國際聲譽,建請法官重判其中3名犯後態度不佳的被告。
「安博盒子」採取買斷方式,會員一次支付3000多元購買機上盒後,號稱可終身免費收看國內外各大頻道節目,遠比第4台月租費划算,但事實上播放的內容都是非法盜用電視頻道訊號,造成頻道業者損失不貲,刑事局於2021年2月曾掃蕩同類機上盒產品,「安博盒子」因應推出所謂「純淨版」新品,但新瓶裝舊酒,內容來源依然沒取得授權。
引爆社會關注「安博盒子」的主因,是藝人「黑人」陳建州夫妻2021年7月收看2020年東京奧運賽事,范瑋琪並在臉書PO文分享我國舉重好手郭婞淳奪金畫面,被眼尖網友發現他們用的就是「安博盒子」,但安博業者沒取得轉播授權,顯然是盜取花錢合法轉播業者的頻道訊號,網路一片罵聲。
新北檢偵辦發現,台灣安博負責人黃博詮為了推銷「安博盒子」,向自己的2位不知情同學取得愛爾達電視等頻道會員帳號密碼,黃男接著與對岸盜版業者合作,向台灣2家資訊公司租用伺服器,利用付費合法收看電視頻道的方式,將節目訊號經由解碼器轉換成網路封包,透過租用的伺服器傳送到「安博盒子」。
以下為【著作權法】常見Q&A
Q1:著作權可以轉讓嗎?
著作人格權屬於著作人本身是無法讓與的,但著作財產權則可以讓與,當著作權經轉讓後,受讓人會直接享有著作人的權利,而原本的著作人會立即喪失該著作權!另外著作權是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依照著作權法第36條的規定:「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權的轉讓在法律上並未嚴格規定需以書面來進行,口頭約定同樣也能擁有轉讓的效力。
Q2:翻唱他人的歌曲會觸犯著作權嗎?
A:只要是根據原著作而創作的歌曲,均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才能重新編製歌曲,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44到65條的規定,否則將會衍伸其他法律責任,由於歌曲是由作詞者及作曲者創作而成的,為了避免產生法律問題,建議您在翻唱歌曲時,盡可能同時取得作曲及作詞者的同意,才不會得不償失。
Q3:當著作人死亡,著作權該如何保護?
A:著作權的保障內容分為兩大類,「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一般而言,當著作人死亡時,著作人格權會一同消滅,但對於著作人格權的保護該如何決定呢?根據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Q4: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多長?
A:基本上,著作財產權的期限根據著作權法第30條的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另外,別名著作或是不具名的著作的期限則是在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
Q5:消費者使用非法數位機上盒看影片,會觸犯著作權嗎?
A:不會!當消費者使用非法機上盒看盜版影片時,這個行為本身並不會觸犯著作權,但若是業者被查獲,機上盒將會有斷訊無法收看的問題,所以當購買機上盒時,可以先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網站先行查詢是否合法,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轉賣手邊非法的數位機上盒依照電信法第65條的規定,將會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Q6:著作權需要申請登記才能取得嗎?
A:所謂著作權,指的是著作權法第5條所規定的著作類型,只要是符合法條中的著作類型,是不需要再另外申請登記的,當著作完成時,就直接取得著作權!但由於著作人於作品完成時,即刻取得著作權,所以當發生訴訟時,著作人必須另外提供著作的證明,才能有效地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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