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同鄉都陷害
判決書指出,Viet在前年9月14日於中市某飯店前,因口角與旅行團簡姓司機大打出手,警方到場後,抄錄Viet的名字與電話,當時Viet冒稱是另名張姓同鄉,而頭部、手指、小腿骨折及挫傷的簡男事後提告傷害,警方依Viet提供的手機通知到案。
Viet在警所偵訊時,仍提供張姓同鄉的居留證影本,沒提供護照與居留證正本,但因他能說出張的正確年籍資料,警方未進一步確認居留證相片與Viet是否相符,將全案依傷害罪嫌函送台中地檢署,台中地院審理時,因涉案人未到案而發布通緝。
比對指紋 法官還他清白
無端被冒名且遭通緝的張男一再喊冤,強調案發時不在台中,否認涉案,法官因此比對Viet及張男指紋、警訊錄影,確認並非同一人,當天與Viet同團的學習導遊林男也作證,確認在法庭的越南籍張男非他認識的「Viet」。
負責警訊的警員也證稱,當時未比對居留證相片與涉案男子是否相符,法官因此認定罪嫌不足,判張男無罪;另針對Viet的真實身分、涉及之傷害與偽造文書罪,由檢察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