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36歲的黎女,2005年嫁到台灣,今年1月30日清晨7時許,她在大里區長春路與男友吵架,持磚頭砸民宅大門,路人見她行為誇張而報警,霧峰警分局成功派出所詹姓員警勸架時,她竟辱罵三字經,學歷僅高中畢業的黎女,還質問員警是否唸過書,是否大學才剛畢業,詹員認為她已妨害公務,依現行犯逮捕。
被上手銬的黎女,被帶到成功派出所,不料,她鬥志高昂,徒手抓傷詹員,導致詹員的臉部受傷、眼鏡破損,台中地院審理時,黎女對檢方的起訴內容,沒有提出抗辯,但她與員警和解,詹員也撤銷傷害與毀損告訴,但妨害公務罪屬於非告訴乃論,這部分不能撤銷。
台中地院認為,黎女辱罵三字經,用暴力妨害公務,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但考量她已與員警和解,宣告緩起訴,條件是到指定的機關社區,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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