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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下載-聲請命對造提出文書狀

2020-02-20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3-1-2-20.html

聲請命對造提出文書事

 
一、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76 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163 條規定: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於法院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四)就與本件訴訟關係有關之事項所作者;(五)商業帳簿。
二、○○文書的內容是關於○○○○○○,對於應證明之○○○事實非常重要,相對人也自認執有這份文書,並且在答辯狀(或移送書)曾經引用過,依法有提出於貴會的義務(說明:請表明相對人有提出文書義務,是符合上列那一款的規定)。因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76 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176 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42 條第 1 項的規定,提出本件聲請,請求貴會命相對人提出前述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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