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如果有 1 或 2 的情形,但是您事前有同意、或事後表示原諒、或者您知道這件事已經超過 6 個月、或者這件事已經發生超過 2 年,您就不能再用這個理由請求離婚。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能忍受的痛苦,以致於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而言。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所謂遺棄,是指如一方置他方不顧而拋棄家庭、離家出走,或者一方將他方趕出家門而言。如果是雙方說好了要分居,或有正當理由分居兩處,例如工作需求、遭家暴離家等,就不能算是惡意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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