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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法維持,你需要: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離婚

2019-11-15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6.asp

如何才能請求離婚?

 
依照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如果對方有下列情形,您可以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如果有 1 或 2 的情形,但是您事前有同意、或事後表示原諒、或者您知道這件事已經超過 6 個月、或者這件事已經發生超過 2 年,您就不能再用這個理由請求離婚。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能忍受的痛苦,以致於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而言。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所謂遺棄,是指如一方置他方不顧而拋棄家庭、離家出走,或者一方將他方趕出家門而言。如果是雙方說好了要分居,或有正當理由分居兩處,例如工作需求、遭家暴離家等,就不能算是惡意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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