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補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劉映涵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