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證人制度的兩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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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第一,當事人聲明專家證人,仍需經法院許可,實務上效果恐難以彰顯;第二,草案中對於專家證人的理解是「公正中立」,但兩造當事人提出專家證人,某種程度上是要在法庭上辯論,並非中立角色。
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初稿共計六章81條,共涵蓋七大重點,包括由商業法院審理商業事件、律師強制代理、科技運用、調解前置程序、審理計畫與當事人查詢、引進專家證人以及秘密保持命令等。
未來重大商業案件,包括訴訟標的金額超過1億元,或是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有關爭議,與公發公司具從屬或控制關係、資本額5億元以上公司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爭議事件,都屬於商業法院管轄範圍。
其中,商業法院特別引進專家證人制度,解決對鑑定意見實質審查、訊問鑑定人的困難,並強化當事人訊問權,解決知識欠缺,這是很大的進步。
長期以來,在許多商業事件的審理過程中,許多當事人希望爭取自身利益,但專家鑑定人須由法院選定,導致當事人較難主張符合自身利益,而這次修法納入專家證人,相當值得肯定。
不過,事實上業界更期待,後續法院、法官的心態必須進行調整。依目前草案來看,即使當事人可以聲明專家證人,但仍需經過法院許可,會不會像現行鑑定人制度一樣,等於設了一道關卡,值得主管機關思考。
現行鑑定人制度最為人詬病處在於,法官為了便宜行事,不想看到兩份、三份意見書,導致判決書很難寫,在鑑定人方面往往會有所限制,這是實務上常遇到的困境。
目前看來,專家證人制度會不會出現同樣的問題,仍待觀察,是否要將法院同意這道鎖拿掉,值得討論。若不拿掉,應該也要有相關配套,例如專家證人與待證事實無關,或重複證據資料時,法院才可不同意聲明專家證人。
另外一個問題是,商業法院不應以現行鑑定人概念,認為專家證人的角色是「公正中立」的。在一場商業事件的法庭攻防中,兩造都會聲請信任的專家來到法庭辯論,這些專家證人都是依據專業知識及經驗出席,但絕非中立角色。
有人會問,若非公正中立,如何確保其出具意見可信?這很大程度必須倚賴職業倫理守則,在商業案件中的專家證人,可能是會計師、財務專家,在該業別的職業守則上要有很強的配套,事實上現在有些職業都已經有相關規範了。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除了專家證人外,目前草案中的商業法院為二級二審,主要是為了強化商業事件審理效率,不過我們也必須思考,審理效率與當事人的審級利益孰輕孰重?若要兼顧,是否可以在各地方法院層級設商業專庭,使其接軌,也值得主管機關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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