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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690 號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6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90號 
原      告    李宗憲  (詳卷)
              鄒雨晴  (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怡妙律師
被      告    張簡穌恩宜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易字第49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簡穌恩宜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90號),經原告李宗憲、鄒雨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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