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吳柏翰 相 對 人 鹿茸茸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應增列附表如下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第一項誤載且漏列附表,依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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