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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吳柏翰  
相  對  人  鹿茸茸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應增列附表如下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第一項誤載且漏列附表首揭說明,自應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國)
利息起算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01
110年9月24日
110年9月25日
800,000元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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