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小字第 12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分期款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265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邱培迪 被 告 曾琇渼 劉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