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須注意以下四點!
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須注意以下四點:
1、此一程序適用「非訟事件程序」,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以前,須向「地政事務所」申領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藉以瞭解抵押權設定後該不動產權利關係的變動情形。
3、抵押權人提出聲請時,應檢具證明其債權存在,及屆清償期債務人未能清償之證據,俾供法院於裁定時參酌考量。
4、法院准予拍賣抵押物的民事裁定即為「執行名義」(參見《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謂「執行名義」又稱為「執行力的債務名義」,係表示得依強制執行實現私法上請求權之存在及其範圍與當事人,並賦予「執行力」之公文書;我國《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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