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簡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902號 原 告 陳翰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原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