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簡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基簡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902號
原      告  陳翰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原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律師事務所平台
專業法律119團隊提供『最即時、最隱密、不限時』的解答與服務。 專辦:民事刑事訴訟辯護、離婚官司、財產糾紛、車禍賠償。 即時諮詢。勝訴率高。收費親民。法律權威。安心託付。律師推薦。服務: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律師諮詢。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