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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廖雪宏(即廖沈明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 考
001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07051-7
1張
1000股

002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07052-9
1張
1000股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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