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附民字第 10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姚捷閔 被 告 簡君融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交易字第1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簡君融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23號),經原告姚捷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