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6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89號 原 告 吳姿樺 被 告 林均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均翰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0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吳姿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