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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689 號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6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89號
原      告  吳姿樺

被      告  林均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均翰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0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吳姿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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