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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也討不回
法界人士表示,民事官司不像刑事,法官會介入調查,因此舉證責任格外重要,若是沒有相當證據,很難獲得法官支持,如謝案來說,如果當初有簽訂協議書,縱使事隔25年,勝訴機率仍然很高。
謝婦指出,1914年9月8日,她將出資購買高雄市楠梓區3樓房屋贈與姪子,並於同年10月7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雙方且約明嗣後若未付扶養費,應將房屋歸還。今年農曆年間,她向姪子要求給付扶養費,竟遭拒絕,認為他未履行約定,也未歸還房屋,請法院撤銷贈與行為,返還她的房屋。
謝婦並說,當時姪子尚未成年,又沒有就業收入,而他的父親在楠梓東街鴨肉羹幫傭打雜,並無積蓄,沒有資力購買不動產。
橋頭地院開庭,姪子未出庭陳述意見,也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承辦法官調查,該房屋地籍謄本註明「買賣」,謝婦又未能舉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支付購買價金的匯款或提領款項紀錄,以證明房屋確為其出資購買,尚難認定房屋為她購買並贈與姪子。
又查,若如謝婦所說,「登記時我有跟被告聲明賺錢要扶養家庭,若將來房子沒有還給我,要給我扶養費」等詞為真,何以迄至108年農曆年間始向被告請求扶養費,期間又未曾要求履行返房屋約定,因此判決她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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