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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577 號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57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偉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偉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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